快訊/南部某大學副教授被控性侵女同志 一審判3年6月

▲南部某大學蔡姓副教授,在PTT貼文與被害人結識,蔡男被控涉嫌趁被害人睡覺時強行性侵得逞,而被台南地院判刑。(圖/記者林悅翻攝)

▲南部某大學蔡姓副教授,在PTT貼文與被害人結識,蔡男被控涉嫌趁被害人睡覺時強行性侵得逞,而被台南地院判刑3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南部某大學蔡姓副教授,被控在PTT徵友與被害人結識,未料2人第2次相約見面時,蔡男即藉故跟被害人回家繼續聊天,且被控明知被害人是女同志,竟涉嫌趁她睡覺時強行性侵得逞,蔡男否認犯情辯稱係交往,檢方調閱女方GPS軌跡比對不符將他起訴,台南地院27日上午11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

台南地院行政院長指出,被告蔡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判決資料指出,被告蔡男於2017年5月16日透過PTT某版發文徵友,被害人因對於投資有興趣予以回應後,2人便交換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相互認識,於2017年7月31日晚上7時許第2次見面,以繼續聊投資話題為由前往被害人之住處聊天,至翌日凌晨約4時許,蔡男藉故要求被害人讓其留宿,被害人基於信任而同意蔡男於客廳休息,被害人便自行回臥室。直至於同日凌晨4、5時許,蔡男被控見有可趁之機,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未經被害人同意進入其房間,趁被害人熟睡之際,以手指插入之方式為強制性交得逞。

法官在審理時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審酌被告不尊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嚴重侵害被害人之人格權益,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犯後飾詞狡辯,未曾向被害人道歉,亦未以和解他法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欠缺悔意等一切情狀,宣告判刑3年6月,可上訴。

被害人向檢方指控,2017年5月間,她在PTT看到蔡男所貼文徵友,留言連繫後認識蔡男,雙方當了2個月的網友,才在7月底首次碰面聊投資,沒想到2人第2次相約見面聊到凌晨,蔡男即藉故說跟被害人回家繼續聊,最後明知被害人是女同志,竟趁被害人睡覺時潛入房間,強行對被害人性侵得逞。被害人在檢方偵訊時提出醫院診斷證明、人證及遭蔡男性侵後之質問對話所簡訊佐證。

蔡男否認犯行,並指出2017年為找女友而上網貼文,2天後被害人回應留言,2人隨即於5月底開始見面並交往,6月他放暑假後,2人天天膩在被害人住處,2人幾乎是同居狀態,直到女方前伴侶在同年8月闖入住處,始知被害人是女同志,最後2人分手,蔡男還強調雙方約會足跡遍布台南各大餐廳、百貨公司及電影院,期間更發生10多次性關係。

檢察官獲悉被害人嗜好騎單車,且均保留GOOGLE地圖之GPS行動軌跡作為日常生活紀錄,經調閱其手機定位記錄,與蔡男所言作比對,發現與蔡男所言之約會地點均不符,檢察官因此採信被害人的詞,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蔡男。台南地院審結,27日上午11時宣判,將他判刑3年6月。校方回應表示,尊重司法,本案將待定讞後依法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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