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少年》憾事不能重演 法院:戶籍變性「強制先手術」違憲

▲2019同志大遊行,祁家威揮旗。(圖/記者林敬旻攝)

▲法院認為要求人民拿出手術證明才能申請變更性別登記是違憲的。(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小江(代號)出生為男性外觀,現在長大成人,性別認同趨向女性,因此向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身分登記,但戶政所以小江沒提供「變性手術證明書」為由拒絕,小江提出訴願失敗,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3日判決出爐,宣告相關強制規定違憲,判戶政事務所應准許小江變更性別登記。

北高行判決理由中,援引藝人蔡依林的《玫瑰少年》,指出歌曲所描述跨性別個案「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不應僅止於所觸動的社會關懷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制的創設,更應是憲法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所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小江在2019年10月23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申請時,被戶政事務所要求備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變性手術證明)」後,再申請辦理;亦即表明在未辦妥變性手術前,不准許申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戶政事務所應該准與當事人完成性別變更。(示意圖/翻攝法院網站)

合議庭審理認為,性別歸屬是個人人格自由發展得以完整的基礎,雖然個人出生時,會被藉由身體外部性徵做初步認定與紀錄,但之後在逐漸成長過程中,經由生理遺傳、家庭、教育、社會、文化等各因素交織影響下,所培育出個人對其自我性別歸屬的心理認知,以及本於該認知之自主決定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並非總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相一致。

判決認為,戶政事務所根據內政部的1份行政規則命令,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證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屬於違憲的行政規則。

最後合議庭在參酌二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的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調查結果,認為小江是成年人了,已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及性別自主決定權的意旨,戶政事務所應該准予變更身分登記為女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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