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食品濫用「工業用氮氣」!食藥署出手管 違者最高罰300萬

▲樂扉寶寶米餅遭踢爆工廠髒亂,且違法以工業用氮氣填充於米餅包裝。(圖/翻攝樂扉食品(有機寶寶米餅)臉書粉專)

▲樂扉寶寶米餅遭踢爆工廠髒亂,且違法以工業用氮氣填充於米餅包裝。(圖/翻攝樂扉食品(有機寶寶米餅)臉書粉專)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日前知名寶寶米餅工廠「樂扉食品」今年3月被爆出使用工業用氮氣作為包裝填充物,食藥署決定出手管!今(15)日預告修正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中,增列「氮氣」作為食品添加物,並規範使用範圍、限量與規格標準,預計112年1月1日實施,屆時被查獲違規者,最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氮氣(Nitrogen)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日本、紐澳等國際間准許使用於食品加工之成分,允許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等食品添加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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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食藥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並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食藥署科長廖家鼎表示,食品常用的三個氣體分別為用於碳酸飲料的二氧化碳、最為咖啡奶泡推進器的一氧化二氮以及用於茶包、洋芋片包裝封口、延緩氧化的氮氣,前兩項已於這兩年陸續納入食品添加物管理,待後年氮氣納管,就等同於三氣體均備。

廖家鼎說,氮氣若要符合食品添加物標準,應符合純度99%以上,氧氣1% 以下,一氧化氮每公升10微克以下等規範。

未來氮氣納管後,無論是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安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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