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政府迅速撲殺走私貓 稱染病並不科學

我們想讓你知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沒有規定一律撲殺,而政府認定走私貓有染病嫌疑是相當不科學的。

●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農委會防檢局將154隻走私貓全數安樂死,農委會發了新聞稿,說明撲殺的法源依據有二種,一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二是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但是,第一種法規根本沒有規定一律撲殺,第二種法規則是有問題的行政規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沒有規定一律撲殺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之2:「輸入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為必要之處置:一、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準則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前項必要之處置如下: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二、延長動物隔離期間、施行診斷試驗、補行預防注射或治療措施。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必要之文件;無法補正者,得將應施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四、將應施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農委會新聞稿說明:「走私動物來源不明,且未依檢疫條件規定做好輸出前檢疫,亦無來源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引入疫病風險最高,依據動傳條例授權及獸醫專業,應採第4款即應將動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又因走私動物無法退運,因此依法只有銷燬一途。」但實際上,第34條之2並非只有第4款可以選擇,仍可以採取第1款的「安全性檢疫措施」,確保走私貓並沒有罹患傳染病。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授權訂定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附件一之二十四「犬貓輸入之檢疫條件」,第15點規定「十五、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一般犬、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運、撲殺銷毀,或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檢疫:......」法規雖規定可撲殺銷毀,也規定可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檢疫。因而,從第一種法規來看,並沒有規定走私動物要一律撲殺

▲海巡查獲漁船走私未檢疫名貴貓 。(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行政規則不該優於其他法規

農委會新聞稿又提到第二種法規:「至於檢疫不合格之動植物產品銷毀處理係依據『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及『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於法並無疑義。」似乎又想說,撲殺的法源依據來自於「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及「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之所以農委會要提到「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是因為該作業程序中,將活動物分成保育類動物、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並規定非保育類動物的處理,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施行「安樂死」與「銷毀」。

但是,這個法源依據有二個問題。

一,貓、犬到底算不算是這個農產品處理要點中講的「農產品」?

根據該要點之「附表: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項目表」,並沒有明文將貓、犬寫入,只能算入「其他活獸畜」。在動物保護法中,已經將貓、犬為特別保護與規定之後,是否還算是「農產品」,令人懷疑。

二,「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要點」之訂定,並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只是為了依海關緝私條例緝獲後移送農委會之走私進口農產品,農委會自己訂定了處理要點。從「要點」這個用語來看,只是行政規則位階,並非法規命令。在該要點中,也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可以撲殺,與撲殺可能接近的,僅提到可以「焚化」或「其他適當方式」。但是,農委會又根據這個要點,進一步訂了「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在這個作業程序中,才提到非保育類一律撲殺。

▲海巡查獲漁船走私未檢疫名貴貓 。(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問題在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屬於法律位階,第34條之2對輸入動物未經檢疫問題的處理方式,並沒有說一定要撲殺銷毀。授權訂定之「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屬於法規命令位階,也沒有說一定要撲殺銷毀

但是農委會刻意提出了一個於2007年訂定、只有行政規則位階的法規,說非法走私非保育類動物只能一律撲殺。用下位階的行政規則,就想壓過或迴避法律所要求的其他可能處置措施。

政府便宜行事與卸責之詞

一方面,這可能是農委會在行政程序上的怠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本來就規定可以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而非一律撲殺;但農委會防檢局只想便宜行事,不想承擔對這批走私貓的檢疫措施與照護。二方面,這也可能是政府的事後卸責之詞,想要矇騙國人,說非保育類一律撲殺乃是依法行政不得不然。

真正有問題的說詞是,農委會說,這批貓來自狂犬病疫區,所以得到狂犬病的風險很高。但是,既無抽驗又無檢測,何以斷言來自大陸的貓一定有狂犬病?這個說法很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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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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