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釋字535號20年 看護倒垃圾為何還遭警方上銬又丟包?

我們想讓你知道…因為警界普遍把535號當作上課用,下課後就沒用了。

● 姚孟昌/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每次我在課堂教大法官解釋第535號時, 學生質疑: 「大法官講的真的是法律?警察真的會遵守? 」

我說: 「大法官解釋拘束全國各級機關。況且這解釋對警察攔檢、臨檢應遵守的規定指示的如此細膩, 這已經不是道德勸說或法理說明。而是清楚明確的行政指示了,警察當然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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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35號解釋。(圖/翻攝自司法院大法官官網)

「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份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份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大法官第535號解釋」

學生:「既然大法官講得這麼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也依照大法官會議第535號解釋修定了。為什麼警察違法臨檢、攔檢還是層出不窮。為何警察還是一犯再犯,讓老師舉例舉不完?」

我回答: 「因為警界普遍把535號當作上課用,下課後就沒用了。其次,憲法再大也大不過長官指示。既然長官沒在管,就不用在意那些規定。第三、就算出事就是幾天新聞而已,記過還可以用業績銷過。況且那麼多警察, 警察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倒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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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警分局員警對於女看護下樓倒垃圾卻遭上銬,事後發現合法看護竟又將該看護丟包於陌生處,此爭議又引發社會對於警方臨檢標準的質疑。(圖/翻攝自臉書)

業績掛帥, 法治就靠邊站!今年四月的中壢分局如此,現在的三重分局也是如此。

學生:「那該怎麼杜絕警察這種濫行攔檢、干犯人權、羞辱人民的行為?」

我說: 「對濫權警察依法究辦、依照刑法起訴判刑。該警察的直屬長官也必須受連帶行政處分。同一警察分局同事在事發後都要上人權教育課程並且通過考試才行。」

學生說:「這有用嗎?」

我說:「絕對有用, 加大他們違法成本才可以杜絕警察輕看人民基本權利的惡習。」

學生問: 「可是新北市的市長就是警察出身,他還當過警大校長與警政署長。他會支持老師的建議?」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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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孟昌專欄

姚孟昌專欄 姚孟昌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主要領域為憲法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年關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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