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少年散布不雅照少女卻不能出庭怒聲請釋憲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解釋805號。(圖/記者吳銘峯翻攝司法院官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解釋805號。(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先前審理一起少女遭3名少年散布私密照片案件時,法官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認為不須傳喚被害少女就逕行對案件作出裁定,少女家長認為這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16日做出釋字805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權責機關必須在2年內做出妥適修法,而這2年期間內,少年法院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次引起爭議的法規,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台北地院的法官認為,依照這條規定,開庭時應該讓少女的法定代理人、或是目前保護少女之人、輔佐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但該規定刻意排除未成年的被害人,故法官認為未傳喚被害人出庭並未違法。

但被害少女的家長認為,就是因為女兒遭到其他少年散布私密照才會提出告訴,目的就是希望違法的少年能受到懲罰。而法官因本條規定不傳喚少女出庭,才會讓違法的3名少年分別獲得不付審理與訓誡的處分,家長認為處罰實在太輕,才會聲請釋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解釋本號規定時表示,整體觀察,《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內,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故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另外林輝煌也特別提到,因疫情影響,本號解釋的審查及大會,均由全體大法官採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符合疫情三級警戒的相關規定。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解釋805號。(圖/記者吳銘峯翻攝司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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