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體上,虧欠我的先生」女學生私密告白教授 妻子翻到情書傻眼

▲▼教室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女學生愛上教授,寫了多封情書深情告白,不料成為鐵證...(圖/取自pixabay)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黃姓教授2017年外遇已婚女學生,還收到多封情書寫著「我是出軌了,對我先生來說我才是壞女人」、「愛上您後,我沒再愛上別人」、「若可以承諾,我下輩子當你的老婆」。妻子發現後,氣得向2人提告求償51萬。

根據判決書,妻子控訴,她和黃姓教授結婚多年,但林姓女學生明知如此,仍積極向丈夫示愛,還趁她陪孩子赴美就學、長居美國之際,偷偷交往、發生關係,直到她2019年7月回台就醫,才在家中發現多封情書。

法官審視林姓女學生親筆所寫的情書,上頭寫著「我是出軌了,對我先生來說我才是壞女人...愛上您後,我沒再愛上別人」、「肉體也一樣沒有別人,有的話那就只有我所虧欠的人,我先生」、「和你在一起,也是因為我的自私,我自私地享受不應該屬於我的美好…」、「若可以承諾,我下輩子當你的老婆…我依然戴著我們的戒指」。

後來,林姓女學生生病,也主動寫信給正宮,內容除了坦承愛上黃姓教授,還寫道「很冒昧寫信給您,覺得許多事情需要勇敢去面對…現在我將收到的唯一禮物歸還,以做個了結。同時也將老師的LINE及電話封鎖…我承認以前我錯了…」

林姓女學生反駁,情書2017年就已交給男方,正宮同年也知悉,但遲至去年12月才提告,時效早已消滅。再者,男方不是放在家中,可見正宮是不法取得,自然無證據能力,而退一步言,縱使可以作為證據,但書面上表達愛意,跟實際發生性行為仍是兩碼子事,侵害配偶權程度不高,對方求償51萬元太高了,不合理。

黃姓教授也說,妻子是從他書桌抽屜翻找情書、閱覽他的手機,之前他雖帶林女去看展覽,但沒有將林女帶回家,也沒有對林女有超過的感情,自認對家庭盡心盡力,妻子所述不實。

不過,法官認為,證據是否經侵害隱私權取得,應區分民事、刑事案件分別來看,若從民事案件來看,無公權力侵害人權的問題,而且通姦、婚姻案件通常以隱秘方式進行,證據本就較難取得,除非有重大不法情事,才認定證據能力欠缺,否則應寬鬆看待,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

法官認定,正宮是去年翻到情書、查閱丈夫手機才知悉上情,未超過民法197條第一項訴訟時效。審酌種種證據後,台中地院認為,情書句證據能力,黃姓教授與女學生行為已侵害正宮配偶權,因此本月8日判處2人須連帶賠償20萬元,自清償為止按5%利息計算,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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