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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行國道1號台南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竟連吃國道警3張紅單

▲民眾駕車車行國道1號台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連吃國道警方3張紅單。(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民眾駕車車行國道1號台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連吃國道警方3張紅單。(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關網友疑質同一車輛行駛國道1號北向接國道8號東向往新化方向(台南系統交流道),被國道警察第四大隊以變換車道不當「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被舉發3次」案,第四大隊指出,本案民眾檢舉,經查證違規屬實後依法舉發「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3次。

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指出,2021年4月1日上午7時26分許,國道1號北向接國道8號東向往新化方向(台南系統交流道)路段,有1部自小客車,分別於4月1日7時26分37秒至7時27分48秒,行經該路段因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計3次,經民眾檢舉查證違規屬實後,依法舉發「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3次。

▲民眾駕車車行國道1號台南路段,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連吃國道警方3張紅單。(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新市分隊小隊長洪義銘指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規定:「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民眾對於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為各別行為,因此分別處罰。另民眾疑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將同一「超速」行為,以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3種情形,切割成數行為予以分別舉發,與本案係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之情形不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之行為,四大隊呼籲駕駛人開車每次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以免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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