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瓦斯工誘少女「去廁所拍給我」 向家長求饒賠2萬獲緩刑

▲桃園市吳姓男子今年西洋情人節當天在租屋處直播口交等性愛過程,楊姓男子在旁拍攝取鏡,桃檢將2人提起公訴。(示意圖/翻攝)

▲新北謝姓已婚瓦斯工,於臉書社團結識14歲少女,竟要求少女拍胸部照,遭士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1年10月、緩刑4年。(示意圖/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謝姓已婚瓦斯工,於臉書社團結識14歲少女,並傳「你只會跟我那個嗎」及「妳去廁所拍胸部給我」等語,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身體照片給他觀賞。士林地院審酌謝男坦承犯行,已賠償少女母親2萬元達成和解,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40小時義務勞務。

謝男於2019年6月間臉書社團結識14歲少女莎莎(化名),在7月中旬時登入臉書與莎莎聯繫。不懷好意的他竟連續傳「你只會跟我那個嗎」、「你想跟我在一起嗎」及「妳去廁所拍胸部給我」等語,引導莎莎自拍裸露照片給他看。

莎莎聽話並拍了4張裸露胸部照片再透過臉書對話送給謝男看,莎莎母親覺得女兒怪怪並察看對話,發現謝男竟不斷傳送不堪入目的話給自己女兒,憤而向警局報案。

謝男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合議庭認他明知莎莎未滿18歲,思慮未成熟竟引誘莎莎拍攝裸露身體的數位照片供他觀覽,以滿足個人私慾,影響莎莎身心的健全發展,但他已於偵查時賠償莎莎母親2萬元達成和解,也無將裸露照傳送給予他人觀賞。

審酌謝男從事送瓦斯工作、月薪約4至5萬元、已婚、尚有父、母親、配偶及女兒待扶養,加上他未有前科,僅因一時失慮犯錯,仍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禁止對莎莎實施性剝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和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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