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政院拍板「李義祥條款」 過失致死罪最重判10年刑期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為我國40年來最慘重的鐵路交通意外,但現行規範,肇事者李義祥僅能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掀起社會輿論不滿,質疑「輕判」。對此,行政院22日拍板法務部擬具的《刑法》修正草案,《過失致死罪》增訂3種刑期級距,其中若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第七節車廂。(圖/記者黃國霖攝)

▲408次太魯閣號出軌第七節車廂。(圖/記者黃國霖攝)

法務部指出,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但鑒於造成多人死傷的事故,其肇事者若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結果,最重法院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非常重視此議題,且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指出,此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

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的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的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政院修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增訂刑期級距。(圖/記者吳育玟攝)

▲政院修法過失致人於死罪,增訂刑期級距。(圖/法務部提供)


▲▼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圖/法務部提供)

▲政院修法增訂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罪。(圖/法務部提供)

法務部表示,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期使本次修法能促請國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場域或使用公眾運輸設施,均更應謹慎行事,以確保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維護你我大眾「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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