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億/執法者管理鬆散 證物保全像兒戲

▲▼證物,蒐證,證據。(圖/視覺中國)

▲證物在扣案之初,應立即建檔管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盤點,偵查人員與管理人員亦應定期與不定期查核,才能確保證物不會淪為私人財物。(圖/視覺中國)

近日調查局官員之毒品滅失案,發展為以《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遭收押,另新北市警察局查緝「館長」槍擊案涉及名錶遺失、天花板儲存改造手槍與毒品、贓證遺失物管理員警因保管壓力大在上級查核時搞失蹤,再加上曾經受社會矚目的江國慶案木條遺失與邱和順案錄音帶遺失等等荒唐案例,顯示司法單位證物保全之鬆散程度,令人難以想像。輕者疏忽遺失,重者據為己有,執法人員把查案當成打獵,把扣案證物當成自己財物,司法單位不知何以墮落至此?

證物滅失法務部應徹查

2017年8月,司改國是會議的完善司法科學議題決議檢討證物保全規範。然而,初始法務部在未檢討前就回應結案,略以:已於2016年12月7日邀請包括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有關機關,召開「研議是否訂定證物保存之統一規範」會議已有決議,依據各機關就證物之保管、保存現行已有完善規範等等。後經「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一再呼籲,法務部才在2019年4月22日召開「研商證據監管連續性相關會議」,但結論還是:「大部分與會機關認現行證物管理監督機制及規範,運作上並無困難,建立統一規範反較有難度」。

然而,目前呈現證物保全的問題,是一個比一個嚴重,法務部才在3月31日聲明,已經在地檢署試辦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贓證物,並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法務部漠視司改決議,視證物保全如兒戲,坐令證物保全業務孳生貪腐溫床,相互掩護如同共犯結構。此次調查局官員之毒品滅失案,若非檢察官深入調查,以上述法務部在證物保全業務上,貼切掩護下屬單位的表現,應該只是被當做業務過失的無心之過。然而,本案是否僅是個案?還是「還有未到站的毒品」?呼籲法務部能鐵腕徹底清查。

須建檔不定期查核盤點

證物保全是確保司法訴訟順利進行的基礎工作,鞏固犯罪證據的基礎工作沒做好,如何奢談司法改革?證物保全工作之重點在偵查單位,證物在扣案之初,應立即建檔管理、定期與不定期查核盤點,偵查人員與管理人員亦應定期與不定期查核,才能確保證物不會淪為私人財物,也不會讓毒品在滅失一年後才被驚爆。(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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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億,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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