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男法官偷拍女法官電腦涉侵犯隱私 法評會建請撤職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法官偷拍同事電腦,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請撤職。(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地院男法官蔡政佑懷疑同辦公室的曾姓女法官有婚外情,竟偷拍曾女辦公室電腦螢幕,向院長檢舉。女法官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引起桃園地檢檢察官搜索法官辦公室。案經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評會決議將蔡男移送職務法庭懲戒,並建請將蔡男撤職。

本案發生於去年5月25日中午時分,曾姓女法官因有事暫時離開辦公室,請求同辦公室的法官蔡政佑代為處理公務,蔡男竟藉此機會,觀看曾女公務電腦螢幕上顯示,與他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蔡男懷疑曾女可能有婚外情,極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隨即以自己手機拍攝曾女電腦螢幕上之LINE對話畫面。嗣後,蔡男就將本事告知桃園地院院長邱瑞祥,還提供拍攝之照片。

但院長調查後,曾女向院長表示,雙方均已離婚,並非婚外情。院長轉告蔡男,但蔡男不信,又在同年6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乘無人在辦公室之際,使用曾女公務電腦,發現曾女於LINE通訊軟體曾向他人表示擔憂自己受調查等等話語,蔡男認為此為重要證據,並使用滑鼠向上滾動、瀏覽曾女其他LINE對話,並以手機拍攝電腦螢幕畫面約20餘張照片。由於曾女早就擔心被調查,因此在座位後方裝設監視器,拍下蔡男偷偷使用曾女電腦的畫面。曾女隨即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並請求檢方搜索桃園地院,全案因此爆發。

事發後桃園地院將蔡男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法評會審理後,認為蔡男行為,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及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等規定。

法評會最後認為,蔡男未能謹慎自持,致罹刑章,侵害他人隱私權甚鉅,有損法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破壞司法威信,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因此法評會認為他有懲戒之必要,併審酌其行為嚴重侵害他人權益,危及司法公信甚鉅,應予嚴懲,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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