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遭撞飛17米喪命 肇事駕駛判刑5個月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從事營造業的林男,去年4月間駕駛自小客車,撞飛正推著手推車在快車道的許男,許當場傷重不治,林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彰化地院日前審結,依據鑑定肇事報告結果,認為死者就此次車禍事故為肇事主因、而林男為肇事次因,判處林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0年4月14日凌晨0時8分,林男下班吃完消夜後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市彰南路5段時,就在抵達家門100公尺前,看到許男正推著手推車在快車道上,剎車已經來不及,將他撞飛17公尺遠,導致受有頭部外傷併顱腦損傷出血、胸廓骨折變形併創傷性血胸、雙下肢骨折致創傷性休克併呼吸衰竭不治死亡。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

根據彰化地院判決,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原因,鑑定結果認,一、許男夜晚推手推車不當於設有分向島路段,由路肩進入外側車道行走,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主因;其次林男駕駛自用小客車,夜晚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推手推車由路肩進入外側車道之行人,為肇事次因。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

另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查許男在肇事路段徒步穿越車道,而未靠邊行走,就本件車禍的發生,雖亦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而解免林男的罪責。

▲跛男手推車走快車道被撞死。(圖/ETtoday資料照)

▲肇事駕駛被判5月。(圖/ETtoday資料照)

彰化地院審酌,林男駕駛汽車,行經事故地點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許男死亡,造成其家屬永難彌平的傷痛,應嚴加譴責;惟考量鑑定會鑑定後,認許男就此次車禍事故為肇事主因、林男為肇事次因,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的情形,兼衡智識等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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