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撒447萬訂做混血兒 弟捐精烏克蘭找代孕...喜獲雙胞胎不分她

▲寶寶,女兒,女寶,嬰兒(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高雄一名葉姓女子因為很想要混血兒寶寶與弟弟約定,由弟弟捐精,她負責出資,前往烏克蘭尋找代理孕母。(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葉姓女子,由於一直很想要有混血寶寶,見同事前往烏克蘭以人工受孕的方式生下混血寶寶後,決定花費447萬元請弟弟捐精,到烏克蘭找代理孕母,並順利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兒。但事後弟弟卻拒絕讓她收養,更將雙胞胎女兒登記為三女、四女,讓葉女氣得對弟弟提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依違背善良風俗等判葉女敗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女單身錯過生育年齡,亟欲想要養育孩子,見同事在烏克蘭藉由購買卵子進行試管嬰兒,並委託代理孕母生育,也想如法炮製生出漂亮的混血寶寶。葉女在2016年時與弟弟、弟媳約定好,由她全額出資含代孕、醫療、機票、住宿、生活等費用,弟弟只需負責捐精,並在當地尋找代理孕母即可,等到孩子出生後再由弟弟帶回台,讓她收養。

2018年代理孕母順利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兒,由弟弟帶回台辦理戶口登記,登記為三女、四女,雙胞胎雖然由葉女照顧,但弟弟卻拒絕讓葉女收養,甚至還強行帶走雙胞胎,讓葉女氣得提告,要求弟弟返還「不當得利」。

而弟弟則辯稱,雙方並無成立委任契約,他只是幫姐姐完成養育子女的心願,捐精並配合辦理代孕,屬於「好意施惠」。

高雄地院一審根據人工生殖法第31條,葉女與弟弟約定前往烏克蘭購買卵子人工生殖,使生命商品化,傷害人性尊嚴,更侵害到弟弟長女、次女親屬權益,即便我國對代理孕母態度日漸開放,但法官仍認為葉女與弟弟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判葉女敗訴。

葉女不服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人工生殖,葉女與弟弟代理孕母等約定,及有關收養動機、程序和定程等,不符民法收養規定,更違反善良風俗,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寶寶,嬰兒(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代理孕母順利產下一對雙胞胎後,未料到弟弟竟然反悔,拒絕讓葉女收養,讓葉女氣得對弟弟提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葉女與弟弟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判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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