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五金行小開勒斃前妻再姦屍 3罪合併重判17年徒刑

▲謝姓男子勒斃前妻再姦屍,遭花蓮地方法院重判17年徒刑。(圖/記者王兆麟攝)

謝姓男子勒斃前妻再姦屍,遭花蓮地方法院重判17年徒刑。(圖/記者王兆麟攝)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市經營五金行的謝姓男子與曾姓妻子去年初離婚,去年2月謝男要求復合找前妻到住處洽談,雙方發生激烈口角,謝男竟將曾女壓制在床上以雙手勒斃後竟起色心再姦污屍體,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傷害、污辱屍體罪,3案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調查指出,謝姓男子與曾姓女子去年1月談妥離婚但2人仍同住,2月3日凌晨謝男質疑前妻另結新歡,雙方在住處發生爭吵,謝男並以徒手毆打曾女,並以童軍繩勒住曾女脖子遭掙脫,曾女幸運逃離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去年2月底謝男佯稱搬電腦要求曾女到住處會合,雙方見面又發生激烈爭吵。謝姓男子眼見曾女不願復合並要求謝男履行離婚協議並交付金錢,謝男一氣之下將曾女拖入房間內且反鎖房門,再把曾女推到床上以身體跨坐壓制,再徒手扼住曾女頸部直到曾女尿失禁當場死亡;謝男脫掉她的內外褲清理,竟起了色心汙辱曾女遺體,再以棉被覆蓋,當天傍晚搭火車逃亡至基隆友人家,還向友人透露自己失手殺妻。當晚曾女母親因聯繫不上女兒而報案,後來在曾男住處發現女兒遺體,警方隔天就逮捕逃至基隆的謝男。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謝男以徒手掐扼頸部方式殺害被害人,手段甚為兇殘,無情剝奪被害人性命,所為難容於一般社會,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6月;又犯污辱屍體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合併應執行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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