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從邱和順案看裁判憲法審查 司法審慎求其生而非求其死

被控犯下「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邱和順,遭關押近33年,創下台灣司法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記錄,全案在2011年7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然而,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關鍵事證遺失、刑求而得的自白與事實不符等諸多缺失,讓案件疑點重重,民間團體認為邱和順案是冤錯案件,多年來不斷奔走喊冤,為其尋求平反,引發各界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由來自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孟加拉、香港、台灣等7國的退休法官、學者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台灣) 案」,於2019年10月17日作出判決,認定偵審過程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嚴重侵害原告(邱和順)的基本人權,判決被告(台灣)應替邱和順提起司法救濟,交由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雖然該判決不具法律拘束力,但為避免造成枉死悲劇,我國司法單位仍應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義務,透過現行有效的司法救濟程序矯正錯誤,以終結對邱和順的人權侵害。

猶記得,邱和順待執行中曾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以「個人回憶錄」為名的信件給友人,但遭看守所以影響機關聲譽為由要求修改;7年前其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17年12月1日連續做出釋字第755756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促成《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的修正,讓我國監所人權的保障往前邁進一步。

此外,邱和順也提出另一件釋憲聲請,主張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援用的《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聽審權的保障。可惜的是,本件聲請於今年1月29日卻遭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理由是:「聲請人所陳,僅係對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之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似乎釋憲之路已經走絕。

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大法官針對個案進行違憲審查

長久以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以「抽象法令」作為審查客體,而不就「個案裁判」進行違憲審查,致人民基本權保障有所不足。幸好,立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原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其中最重要且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者,莫過於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

簡單的說,即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雖不違憲,但個案裁判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所形成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情形時,人民亦能有「裁判憲法審查」新制的釋憲救濟途徑可循,可謂人民基本權保障的一大躍進。

此項新制將於明(2022)年1月4日實施,但令人不解的是,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今年1月12日出席第7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致詞時特別澄清表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既不是第四審,也不是冤案救援的管道,它唯一功能就是控管裁判法律見解的合憲性,且只在終審法院漏接的例外情況,大法官才有可能介入。」此種說法明顯與司法院強調要提供人民無闕漏的權利保障機制設計精神有違,值得商榷。

固然,大法官釋憲並非第四審,然參酌法務部公布實施的《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4款規定:「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意即如果死囚已提起釋憲,在尚未不受理或作成解釋案前,都必須暫緩執行槍決。況且一旦釋憲結果有利於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重審。」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宣告立即失效者,則依照第63條準用第53條第2、3項規定,檢察總長並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其尚未執行者,不得再予執行。由此可知,案件有冤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仍為一條可循的管道,並非全然無用。

▲▼司法院長許宗力。(圖/記者湯興漢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勉勵司法同仁,法官應秉持內心的良知與良能行使職權。(圖/記者湯興漢攝) 

再者,許院長同日致詞勉勵司法同仁指出:「在制度架構的變革之餘,如同南非憲法法院法官奧比‧薩克斯(Albie Sachs)曾說過的,法律機器運作的靈魂泉源,終究在每一個職掌審判權柄的法官身上,而內心的良知良能,就是我們在行使職權時的領航座標」等語,可謂振聾發聵,發人深省。如今,邱和順案的平反,或許受限於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及不變時間,無法適用新制救濟,固令人遺憾,期望未來如再發生同樣遭遇的冤案,欲循此新制尋求平反,審判者應記取許院長上述的一席話,秉持良知、良能,作出追求司法實質正義的裁判。

北宋先賢歐陽修在《瀧岡阡表》裡有一段警語:「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面對死刑犯,司法應以審慎判死的態度處理,要以「求其生」的角度思考,而非單純以法律邏輯之演繹「求其死」,才不會斷絕蒙冤受難者的生路,那就功德無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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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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