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打方向燈秒換車道超車 危險駕駛挨罰1萬8吊牌3個月

▲屏東地方法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外觀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間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台一線新埤大橋時,靠近前方小客車時未減速並以貼近方式迫近前車,並在打方向燈不時1秒後就切入對方車道,遭檢舉「危險駕駛」及「任意跨起兩車道」行駛,被開罰1萬86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官駁回該處分;法官勘驗告發行車紀錄器,認定他違規屬實,駁回他的訴訟。

判決書指出,李男駕駛自小客車於2020年7月24日上午,行經新埤鄉台一線新埤大橋,因有「任意以迫近迫 使他車讓道」、「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的違規,被民眾檢舉,警方檢視行車紀錄器屬實,分別開單告發兩張罰單共1萬8600元。

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事發當天,前方有一輛車靠右要讓他通過,所以有打方向燈並通過,但檢舉他的車輛因為沒有跟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所以他通過時,對方才會覺得他在逼車。「自己只是單純變換車道」。再從檢舉影片中,他與檢舉人也保持一段距離,如果他真的要逼車,為何他還要打方向燈,何況檢舉人車輛也是在原路上行駛沒有任何偏移。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李男打了方向燈不到1秒後即變換車道超車,當時如檢舉車輛未及時緊急向左靠,讓道給李男車輛行駛,兩車勢必會發生碰撞而肇事,因此李男車輛任意迫近檢舉車輛車道切入,迫使檢舉車輛讓道,認定屬故意危險駕駛行為,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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