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若「查有具體違規事證」 環保署:依法告發處分

▲▼行政院環保署。(圖/記者林敬旻攝)

▲環保署表示,離岸風電工作若有具體違規事證,依法告發處分。(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台灣近年陸續展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各項工作,環保署今(5 日)特別發出聲明指出,持續關注相關離岸風電環境議題,於離岸風電政策環評的基礎上辦理審查作業,後續依法執行環評監督作業,當查有具體違規事證時,依法告發處分。

環保署說明,為達國家能源政策西元2025年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經濟部陸續以示範計畫、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等3個階段逐步展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環保署於105年12月28日針對經濟部所送「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成徵詢意見,日後個案環評審查過程則依循上述政策環評的原則下完成審查作業,並納入承諾事項,以作為業者的開發規範與環評監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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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離岸風電開發對於臺灣過往海域開發型態的確有所不同,因此後續亦於審查結論要求針對鳥類生態項目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對於水下噪音項目也由環境檢驗所續訂出水下噪音測量方法,部分民眾及相關民間團體對於目前所訂定警戒區750公尺處水下噪音聲曝值(SEL)160dB(採單次30秒內平均打樁事件SEL)之限制是否足以避免影響中華白海豚有所疑慮,在個案環評書件中也敘明未來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訂定更嚴格之管制標準時,則應依該規定辦理,因此未來如果有更嚴格的水下噪音標準時,環保署就可依更嚴格之標準進行監督。

環保署接著提,也與海洋保育署合作完成制訂台灣鯨豚觀察員制度作業手冊,以作為海洋生態保育環評承諾資料完整性及開發單位一致性標準,針對陸續展開施工的風場,透過科技工具執法及部會合作機制持續強化環評監督,也規劃由學者專家協助監督開發單位落實各項保護對策,以達減輕開發行為所造成之影響,而當發現有具體違規事證時則依法查處,環保署並以苗栗海洋竹南風場為例,說明108年曾發現有觀察船及觀察員不足的情事,在查證屬實後,依法裁處環評法定額度最高罰鍰150萬元。

環保署強調,110年除了已通過環評審查的風場將依併聯年度陸續施作外,也有風電業者規劃新設風場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將持續依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針對業者辦理環評監督作業,以要求各開發案落實環評承諾,使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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