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襲警、攜帶凶器攻擊公務員 最重判5年、重罰30萬

▲▼新北市長侯友宜視察新北市公安防疫臨檢,新北市板橋分局派出員警臨檢KTV,員警跟市長進星聚點KTV也要量體溫。(圖/記者呂佳賢攝)

▲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罰金刑部分則從現行的9000元,調升至30萬元。

現行《刑法》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現行法規定,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第135條第1項的罰金刑,從新台幣9000元提高為30萬元,並增訂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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