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民法》成年下修18歲 游錫堃:為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立法院院會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三讀 游錫堃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成年之法定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民法》自1929年5月頒布後,歷經91年再次修正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對此,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18歲公民權陸續三讀,為接下來的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游錫堃25日晚間以「耶誕節的禮物!」在臉書發文表示,18歲公民權今天陸續三讀,為接下來的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游錫堃指出,立法院今天開始處理人民關心的《民法》「18歲公民權」,目前已經三讀通過了3案,其他有關年齡下修的法案預計在下週陸續處理,並祝福大家耶誕節快樂。

根據三讀條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未來青年滿18歲即可買手機、租屋、申辦戶籍謄本、申請銀行帳戶、申辦信用卡、申辦行動支付、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買運動彩券等。

此外,現行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本次修法則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現行規定為「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改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由於《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恐影響相關人等的既有利益,並對社會產生衝擊,《民法總則施行法》也配合明定2年的緩衝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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