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

▲▼三倍券(圖/記者劉維榛攝)

▲振興三倍券的使用期限到年底,也產生些使用問題,例如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振興三倍券嗎?(圖/記者劉維榛攝)

振興三倍券開放領取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有名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三倍券,國二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兒子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

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三倍券,到底這份三倍券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振興三倍券是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三倍券,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負擔1,000元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政府發放的三倍券,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0元領取三倍券,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要注意什麼?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們可以發現,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子女的三倍券,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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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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