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大轉彎遭教團質疑 教育部:未有任何放寬

▲▼  教育部大門  。(圖/記者崔至雲攝)

▲教育部。(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全教總與高教工會今(15日)早上召開記者會,認為行政院日前通過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與教育部半年前的版本「大轉彎」,怒批是「內神通外鬼」。對此,教育部說明,現行條例賦予學校轉型或改辦之法源,專案輔導學校於輔導期間得依據現行「私立學校法」辦理改制、合併或改辦,退場條例草案未有任何放寬。

全教總和高教工會指出,政院版退場條例與教育部版本根本不同調,兩版本至少有3點差異,包括專案輔導學校「財產信託」的條文被刪除;專輔學校要派「公益董事」2到4人,被改為派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以及增加了可於3年內申請改制、合併、停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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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刪除「財產信託」條文的質疑,教育部解釋,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考量學校進行不動產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皆應依上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才得以辦理,足以達成避免校產遭任意處分之目的。再者,教育部將搭配地政機關協助,於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時落實控管,俾達成監控校產之立意,因此刪除將不動產信託予銀行之規定。

針對「公益董事」條文的更改,教育部說明,為使專案輔導學校治理更為公開透明,明定專案輔導學校需由主管機關加派該校專任教職員最多3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及社會公正人士1人擔任監察人,與原草案規劃之公益董事2人至4人及公益監察人1人之立法目的一致。

至於3年改善期限,教育部再說,退場條例草案立法目的係為建置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協助因生源供需失調導致辦學困難之學校順利退場,並在過程中確保學生受教權、維護教職員工權益,以及強化校產公共性。若退場條例草案未能完成立法,僅能依現行法令處理私校退場事宜,無法完全確保教職員及學生權益,及賸餘財產處理之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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