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97歲公公 高院認有殺人故意「持續攻擊傷害凌虐」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說明改判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士林戚姓女子2018年底以各種方式虐死97歲公公,檢方雖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但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認定戚女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為攻擊、傷害及凌虐等行為」,另外也認為她案發時「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均無異狀。」所以改依照「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

本案發生於2018年底,根據檢方起訴指出,戚女因不滿丈夫被公公當成搖錢樹,對公公充滿怨懟,從2018年12月20日起,連續2日因公公不願午睡、上廁所,戚女情緒失控,趁丈夫外出上班時,把公公拖到浴室沖冷水、噴殺蟲劑,甚至用長刷、腳踏等方式,把公公肋骨打斷多根,凌虐致死。她犯案後一度遭羈押,後因精神疾病獲裁定交保,檢方依照「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她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而失去辨識能力,判決無罪。

但高院二審於10日做出改判,依照「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高院隨後由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法官,說明判決理由。其中在罪名認定部分,高院認為,「本院依照外籍看護證述內容、被害人在案發前後的照片、法醫研究所的遺體鑑定報告,可看出被害人身上有較大面積外傷、胸部也因大面積挫傷而出血、肋骨有多處骨折,而造成呼吸困難的呼吸衰竭死亡。參照警消人員到場時的證詞,研判被害人已經死亡一段時間等證據資料,因此本院認定,被告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為攻擊、傷害及凌虐等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被告辯稱只是傷害被害人,否認殺人行為,供詞不予採信。」

此外,對於戚女精神疾病是否影響其行為時判斷能力,高院指出,「審酌被告行為前後情形,參考台大醫院對被告行為時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在行為當時辨識能力並無欠缺,原審曾經送陽明醫院鑑定,但陽明醫院並未就被告在案發當年、最接近案發時間在馬偕醫院定期就診病歷資料上面記載『被告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均無異狀,亦均按時拿取處方箋』等內容」故此高院不採用陽明醫院鑑定報告內容,改認定戚女行為時並未因精神疾病影響,而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最後,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審酌被告學經歷狀況、家庭狀況以及被告跟被害人的兒子才結婚二個多月,竟然就在寒冬之際強行拖拉高齡97歲、罹患心血管疾病、無法自行站立的被害人,所為凌虐被害人的手法,踐踏被害人的人性尊嚴,使被害人於晚年的最後人生無法善終;並參酌被告犯後不知悔改、一再虛構事實。」高院因此改重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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