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撿到悠遊卡!餘額42元他到超商嗶41元 代價超過121倍

▲新竹火車站。(圖/記者陳凱力攝)

▲林姓男子5月間在新竹火車站拾獲一張學生證悠遊卡,事後還拿至附近超商消費。(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徐愷昕/新竹報導

林姓男子5月間在新竹火車站撿到1張含有悠遊卡功能的學生證,因發現裡頭還有42元,事隔1、2天便至附近超商消費41元,購買1瓶米酒及塑膠袋1個。學生證遺失的陳姓男大生透過手機看見消費紀錄後報警處理,林男最後被依詐欺罪處罰金5000元,換算下來,約為他消費侵占額的121倍。

▲▼台鐵林姓清潔員撿到旅客一卡通後未如實歸還,帶至超市消費189元被罰2萬元。(示意圖/記者徐愷昕攝)

▲陳姓男大生報警處理後,林男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5000元罰金。(示意圖/記者徐愷昕攝)

林男5月中旬下午5時許在新竹火車站附近,拾獲陳姓男大生的悠遊卡學生證,他一得知內有儲值金餘額42元後,竟隨即將該卡侵占,並於同月15日上午11時許至市區某超商,購買40元米酒1瓶及1元塑膠袋1個。

陳男20日上午發現自己學生證遺失後,趕緊查手機內卡片的消費紀錄並報警處理。警方經調閱監視器,立即將林男傳喚到案說明。

法庭上,林男坦承有撿到陳男的學生證,也有拿至超商消費,但他辯稱,不知道撿到遺失物要送到派出所,也不知道拾獲東西要返還失主。

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一般民眾應該都知道撿到遺失物要交給警察協尋,且林男為智識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故不採信他說詞。法官審酌林男拾獲東西,竟不發揮公德心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反而為圖個人私利,侵占入己後恣意花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行為實在不應該,衡量他目前仍未與陳男達成和解,最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5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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