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桶屍」殺人魔曾獲假釋遭宅神狂酸 台中高分院撇清:非本院准許

▲▼桶屍案主謀回鄉後,自掏腰包數萬元致贈里民救濟金,還曾獲頒感謝狀。(圖/記者白珈陽翻攝)

▲桶屍案主謀徐德益殺人手法兇殘。(圖/記者白珈陽翻攝)

記者李忠憲、唐詠絮/台中報導

台中、苗栗雙桶屍案,主嫌徐德益兇殘的殺人手法震驚社會,他12年前曾吸收青少年結夥搶劫被捕入獄後,讀空大第1名畢業,被媒體踢爆是「台中高分院」假釋,「宅神」朱學恒諷刺「我國的法官到底還要天真多久」,全文引發網友議論。

台中高分院新聞稿指出:

本院「並非」准許徐德益假釋之機關,而是在其他機關准許徐德益假釋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對徐德益宣付「保護管束」。台中高分院指出,按假釋程序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十三章,第115條第1項:「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

徐德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監獄執行期間,經法務部於2015年3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2018年9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乃聲請本院於徐德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審核後,認檢察官對徐德益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於2015年3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徐德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並非」准許徐德益假釋之機關,而是在其他機關准許徐德益假釋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對徐德益宣付「保護管束」,特此澄清,以免造成不必要之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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