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租屋尋短「破門已發黑」 兒遭房東告討繼承所得內賠償30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竹陳姓男子以1600多萬元買下一棟房子,並交由租賃管理公司負責處理出租事宜,沒想到黃姓房客在2018年12月間自殺身亡,導致房價慘跌,損失369萬7116元,他氣不過分別向建商、租賃管理公司、死者兒子提告求償各30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建商等人並無違約,所以無須負責,僅黃男的兒子應連帶賠償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沙發,房間,陰暗。(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在出租套房中燒炭自殺,兒子得連帶賠償房東300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人物、事發地點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2017年5月間向A建商購買一棟落坐於新竹縣某路段的房屋及地基,雙方同時簽立出租與管理委託契約,約定由A建商接受委託,並將租賃與管理事宜轉交由B租賃管理公司負責處理。

同年10月間黃男以每月6500元的租金為代價,向A建商承租2樓一間套房,2018年10月租期屆滿後,續訂租約至2019年10月,沒想到才續訂2個月左右,他就在套房內燒炭自殺身亡。陳男不滿房客自殺的事情導致房子變成凶宅,價格減損369萬7116元,氣得對建商、租賃管理公司,以及死者兒子提告求償各300萬元。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黃男承租套房時有正當職業,繳交租金的情況也很正常,期間並未違反社區規約,受託代管的業者在租賃契約屆滿後,隨即與他續約,雙方互動與一般租賃房屋代管、包租業的交易常情相符;此外,業者只是受託處理招租、維護等房地事宜,並無照料房客生活起居及心理輔導的義務,對於房子因為承租人自殺而成為凶宅,導致價格貶損,並無可歸責事由。

▲憂鬱,難過,絕望,壓力大。(圖/pixabay)

▲黃男曾在IG透露輕生的念頭。

而黃男的姊姊曾在相驗時證稱,事發前曾在IG發現弟弟PO出燒炭爐子的照片,內容提及感情問題,她擔心發生事情,急忙通知房東去看看,但敲門都沒有回應,房門內側被用鐵條綁住,房東就算有鑰匙也打不開,是撞門進入後才看到房內縫隙都被用膠帶封住,並在廁所裡發現火爐,「當時他人是坐著的,身體發黑。」

黃男兒子則證稱,父親身故之後,他只繼承2萬1000元的存款和一輛機車,辦理喪事花費5、60萬元,還要處理車貸、信貸,真的無力負擔求償金額。不過,法官進一步調查,確認黃男在燒炭之前曾PO過自殘的照片,透露輕生訊息,但當時無人發現,直到憾事發生,眾人趕抵現場時已經來不及了,考量到上述行為確實侵害到陳男的權益,最終判死者兒子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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