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奪走「割草刀」狂砍鄰居亡!辯正當防衛 法院判10年

▲蔡男於扭打中奪取張男所持割草刀後,持該割草刀,向張男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並將張摔倒於地,張男胸腔內血管,造成大量失血致當場出血性休克死亡。(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蔡男於扭打中奪取張男所持割草刀後,向張男揮砍數刀,並將張摔倒於地致死。(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林內鄉一名43歲從事鐵工的蔡姓男子,與54歲務農的張男子為「一牆之隔」鄰居,雙方因細故長期不睦,今年4月29日蔡男開車上班,2人於社區外頭碰面產生口角,雙方爆衝突奪刀,造成張身受刀傷送醫不治。蔡男向警檢辯稱自衛,雲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雲林地方法院審查終結,判決有期徒刑10年。

這起凶殺命案發生在今年4月29日上午6時19分左右,死者張姓男子從住處開車出門,身上攜帶割草刀及折疊刀各1支,到社區外(雲72縣道林內鄉烏麻村段)等候被告兇嫌蔡男。

不知情的蔡男開車出門去上班,途中行經該處,見張男持割草刀擋在道路中,蔡駕車閃過張男數十公尺後,想起過去恩怨加上現在又被挑釁,一時火大停車並持消防開關扳手,下車欲教訓張男,雙方因而發生衝突互毆。

蔡男於扭打中奪取張男所持割草刀後,持刀向張男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並將張摔倒於地,導致張男因大量失血致當場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告蔡男見有軍車駛來並停車,於是請車內一名黃姓軍人幫忙報警。警方獲報到場,蔡向警員自首為犯罪之人,願受裁判。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文中指出,被告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供稱,「我要上班,他(張男)比我提早出去,我覺得奇怪,他怎麼會比我早出去,結果他擋在大馬路那裡,手裡拿著一隻刀,把我擋下來。我想說他是嚇我的,我把門打開,他就衝過來了,我又開走,但我想說不對,如果我走掉了,他拿刀去找我老婆女兒怎麼辦,我就停下來問他你要幹什麼,他就衝過來,刀子拿了就砍了。」

▲蔡男於扭打中奪取張男所持割草刀後,持該割草刀,向張男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並將張摔倒於地,張男胸腔內血管,造成大量失血致當場出血性休克死亡。(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被告蔡男持刀砍殺被害人致死,其犯行事證明確並足以認定,遭判處《殺人罪》10年。(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因為他要砍我,我拿著刀,順手就那個了。那時我真的有生氣,感覺一直被找麻煩,我上班途中,死者為什麼要拿著一支刀在路中央,我是擔心家人才下車的⋯⋯。我不相信那種時候會有人那麼冷靜,我覺得我被逼到了,我才順手要教訓他。人怎麼可以拿一把刀攔在馬路中間,如果是我被砍呢?」

法院認為,被告蔡男於現場第一次停車並隨即開車遠離被害人後,即已脫離被害人之攻擊情勢,被害人不法侵害情況已過去,無面對即刻不法侵害之虞,被告竟是第二次自行停車,又持金屬消防開關扳手下車,其用意是下車與被害人衝突、互毆,「教訓」被害人,實為虛應自保之辭,均不足採信。

另,被告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之處,距其兩人相鄰之住家,車程尚有數分鐘之遠,被告之妻女及家人均未在場,被告駕車閃過被害人數十公尺後,本可駛離現場,如欲保護妻女或家人,其逕自駕車返家即可,或在車上以行動電話報警亦可,均為有效保護其妻女或家人之方式。

故法官認定,被告蔡男所辯詞無可採信,蔡男是基於殺人之間接故意,持長柄割草刀砍殺被害人致死,其犯行事證明確並足以認定,判處蔡男《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案可上訴。

▲蔡男於扭打中奪取張男所持割草刀後,持該割草刀,向張男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並將張摔倒於地,張男胸腔內血管,造成大量失血致當場出血性休克死亡。(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案發現場血跡斑斑,於案發數小時後雖已經灑水洗滌,仍見血漬噴濺痕跡。(圖/記者蔡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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