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後故意犯輕罪一律撤銷再執行殘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釋字796號解釋。(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規定,假釋期間內因故易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一律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有多未犯下重罪的假釋犯,假釋後犯下酒駕等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結果被撤銷假釋,再執行重罪殘刑,等於假釋失去意義。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796號解釋,認為「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刻失效,立法機關應審酌個案,是否撤銷假釋。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由於不管是否再犯得意科罰金之罪,或是被宣告緩刑,再犯有期徒刑者「一律撤銷假釋」,讓最高法院與多位重刑犯認為不公平,聲請釋憲。

最高法院審理羅敏曜犯下殺人案件,羅男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獲得假釋,但假釋期間內卻再犯酒駕,被宣告有期徒刑2月,但因刑法規定,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另外在審理陳皇賓犯下《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假釋,但假釋期間內犯肇事逃逸罪,被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最後也被依照此規定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此外,審理姜錦輝因犯強劫強姦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假釋,但卻犯散佈廣告物史人性交易罪,被宣告有期徒刑3月,也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

另高雄高分院審理葉國龍犯強劫強姦未遂罪,判無期徒刑後假釋,假釋中因犯酒駕罪遭判有期徒刑2月,也因此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犯下殺人罪的劉寶平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後假釋,之後也因性侵遭判刑4年2月,被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25年。以上眾人均認為刑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因此宣告「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刻失效。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撤銷假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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