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離車道撞死無辜路人!他奪命判拘40日 她亂停車重判2個月

▲2020年2月初,由吳男所駕駛的小客車,不慎擦撞路邊違停車輛後直接衝進機車行,不幸撞死1名路過的高姓女子。(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2020年2月初,由吳男所駕駛的小客車,不慎擦撞路邊違停車輛後直接衝進機車行,不幸撞死1名路過的高姓女子。(圖/記者黃孟珍翻攝,下同)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吳姓男子,2月間開車行駛在造橋鄉平仁路時,因未注意前方路旁有1輛由李姓女子所違停的車輛,導致吳男擦撞後直直衝進1間機車行,不幸將路過的高姓女子撞死;雖雙方已達成和解,但2人還是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吳男拘役40日、李女處徒刑2個月,緩刑3年。

法院判決書上表示,吳男在2020年2月3日中午11時58分,開車沿苗栗縣造橋鄉平仁路南往北方向行駛,因未注意車況而越開越偏離車道,就在1間機車行前,不慎擦撞李女所違停的小客車,接著又失控撞上正在步行的高女後,直接衝進1間機車行,導致高女送醫後因血胸併腹腔內出血、呼吸併出血性休克死亡。

▲▼             。(圖/記者黃孟珍攝)

法官認定,吳男當天駕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因駕駛不當而將車輛靠往路旁方向行駛;且李女本應注意停車時不得占用道路、及不得於顯有妨礙人、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致吳男車輛撞擊李女車輛後,才失控衝撞正步行在路旁之高女,末又撞擊路旁之機車、並衝撞進入機車行內,造成高女死亡。

因此,法院審理後,酌2人既均為合法考領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又於車禍發生後,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均留在車禍現場並報警處理,且事後雙方又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故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吳男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李女則處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依附件一所示和解成立內容向被害人家屬支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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