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鵬/旁門左道的「戰備急需」項目可能違反標準作業程序

我們想讓你知道…國防部整個「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流程」和相關規定,是相當務實嚴謹,軍事建案之複雜繁瑣,絕非短時間能一蹴可及的。惟高階將領,因政治力的因素或利益,將「戰備急需」項目不斷地擴大而濫用!

▲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HIMARS)。(圖/達志/美聯社)

王志鵬/備役海軍上校、現為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

早在2020年9月16日國際媒體「路透社」(Reuters)報導,美國總統川普計畫進一步對台軍售,預計提供多達7種主要攻勢武器系統,是歷來罕見一次性的軍售規模紀錄。

7項武器包括:「M-142高機動性多管火箭系統」(HIMARS)、標槍型反戰車飛彈、拖式反戰車飛彈、M-109A6自走砲、陸射魚叉反艦飛彈、MQ-9型無人機以及智慧水雷等。

美國提出軍售的原因,係針對中國在區域內增強的軍事動態,美國政府希望強化台灣軍事能力制衡中國,因此採用五角大廈醞釀已久的「堡壘台灣」(Fortress Taiwan)計畫。

然美國國防安全合作局(DSCA)10月21日隨即正式公開表示,美國國務院已批准售台三項武器。包括:遠程陸攻飛彈(SLAM-ER)、遠程精準火力打擊系統「海馬斯」(HIMARS)與F-16新式偵照莢艙(MS110),軍售總額為18億1130萬美元,約新台幣520億1872萬元;其他陸續四項將提報國會,有待通過軍售台灣。

▲MQ-9無人機。(圖/ General Atomics)

不過,此項採購可能違反我國防部的「軍事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台灣對美軍售採購,係由國防部「戰略規劃司」所主導,下屬的「建軍規劃處」於每年下半年依據五年兵力整建召開年度的軍事投資計畫審查大會(包含國內自製),以律定下一年度對美國提出軍售項目的優先順序,並藉此統籌規劃所需的預算需求。

因此美國這七項軍售是台灣的既定採購計畫,可以檢視過去「五年兵力整建計畫」中是否為存在的項目,不論是每年持續列入的優先需求項目,或是曾經列入(有可能因時空轉變而無需求),都算是符合計畫規定或算是說得過去,如果沒有那就是美國「硬塞」給台灣,且價格很可能高得離譜!

這不僅展現美軍不尊重台灣既有的軍售與預算計畫規定,也再次凸顯現行美國川普政府對台軍售恣意行事的霸道作為。

依據國防部「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流程」的相關規定,概分為四個階段即:「作戰需求階段」、「五年兵力整建計畫審議階段」、「建案作業階段」和「專案執行階段」。

首先在「作戰需求階段」各軍種依據本身所需提出,溶入國防部整體的「建軍構想」,並參考中科院的國防科技研究、 應用及產製計畫能力,而後規劃年度整體國防軍事投資項目與優先順序。

第二階段「五年兵力整建計畫審議」,則依據第一階段擬定年度「兵力整建計畫」,並要求各建案單位依規定時間完成「作戰(研發) 需求文件」,各單位作需文件須於目標年度24個月前呈報。

而在作戰需求文件核定之後,必須接著完成「系統分系報告」和「投資綱要計畫」的作業與聯合參謀審查(系統分系報告作業時程2個月、聯合參謀審查2個月,再加上投資綱要計畫作業時程2個月、聯合參謀審查2個月,共計至少4個月);且已納入五年兵力整建計畫者始可建案。

考量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時程及各單位建軍備戰發展,新增個案應於目標年度前15個月呈報行政院審議,最遲需於目標年度前13個月呈報。

新台幣十億元(含)以上重大新增個案,投資綱要計畫(附系分報告),需呈報行政院審議,之後建立「整體獲得規劃書」;第三階段「建案作業」,依據「整體獲得規劃書」交由國防部進行「聯合參謀審查」,完成審查經副部長或部長核定過後,進入第四階段,交由建案單位專案管理執行。

而美國對台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FMS)的流程,必需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與美國國防部接觸和連繫,因此在完成作戰需求文件,同時也會向美方提出「需求信函」(Letter of Request,LOR),國防部一般稱為「要價書」,此為向美國具體表達採購特定軍備的信息,也是詢問特定軍備的價格。

通常美國會先回覆詢價品項的價格和可獲得性(Pricing and Availability,P&A),然後再經由美國相關部門研議獲得同意後,美國國防部就會給於台灣國防部「同意信函」,即正式回覆「供貨意向書」(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LOA),國防部一般稱為「發價書」,再由國防部統一綜整呈報行政院同意後,向立法院要求提供預算。

▲魚叉反艦飛彈。(圖/翻攝wikiwand)

由此可知,國防部整個「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流程」和相關規定,是相當務實嚴謹,軍事建案之複雜繁瑣,絕非短時間能一蹴可及的,即使後來針對時程與審查進行改革,盡可能精簡增進效率,也至少需要9個月的時間,參謀群所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與「熬夜指數」呈等比級數(曾有中、上校階層軍官因此引發過勞死)。

不過即使是如此,現行國防部也有的旁門左道的作法,就是列為「戰備急需」項目,「戰備急需」原本的用意,確實有其必要和必需性,也就是在緊急必要的關頭,採取個案特例的方式,規避繁瑣的行政過程、時間和審查,以因應緊急的變化需求。

惟後續遭國防部高階將領,因政治力的因素或利益,不斷地擴大而濫用!完全扭曲破壞了,原本「當用則用、用在應急」的良善立意。

(作者為備役海軍上校,曾任潛艦兵器長、作戰長、輪機長與潛艦訓練中心教官、海軍總部計畫官、國防部戰略規劃司計畫督導官,現為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著有《解析台灣發展潛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196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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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役海軍上校,曾任潛艦兵器長、作戰長、輪機長與潛艦訓練中心教官、海軍總部計畫官、國防部戰略規劃司計畫督導官,現為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研究員。著有《解析台灣發展潛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196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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