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不認地方「萊豬自治條例」 民團批開放議題過度集權

▲▼反萊豬入校園聯盟11/2於立法院群賢樓發起反萊豬進校園活動,以捍衛學童身體健康。(圖/記者湯興漢攝)

▲反萊豬入校園聯盟發起反萊豬進校園活動,以捍衛學童身體健康。(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衛福部政務次長薛瑞元10月28日在立法院備詢表示,地方堅持美豬「零檢出」訂定自治條例,恐牴觸中央法規,明年一月美豬開放,將直接宣告無效。民間反瘦肉精毒豬聯盟今(3日)開記者會指出,衛生管理屬地方自治權限,依照大法官釋字738號意旨,以公共利益及公益良善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不侵害營業自由下,地方可以加嚴管制。

倫敦大學法律博士施威全表示,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針對瘦肉精採取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合法合憲。大法官738號解釋,主張為了公益,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比中央法律更為嚴厲的管制標準。曾任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也曾是立委的黃國鐘表示,「食品衞生」為地方自治事項,應該容許地方自訂標準,行政院不得隨意撤銷。日本「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尚需報「閣議」(行政院會議)決定,我國有疑義時,則須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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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萊豬入校園聯盟11/2於立法院群賢樓發起反萊豬進校園活動,以捍衛學童身體健康。(圖/記者湯興漢攝)

▲▼李建誠強調,在開放萊豬的議題上中央過度集權。(圖/記者湯興漢攝)

▲▼反萊豬入校園聯盟11/2於立法院群賢樓發起反萊豬進校園活動,以捍衛學童身體健康。(圖/記者湯興漢攝)

哈佛法學博士黃維幸說,在中火案撤銷煤炭的處分中,中央把地方視為純粹的行政下級單位,其合憲性也有問題,雖然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要求地方法規涉及罰則應經中央審核,如果地方行使憲法賦予而列舉的權力,制定一定的自治條例,中央部會不僅不宜審查其適當性,連適法性都不應該審查,其審核監督的合憲性本身,都有待檢驗。

律師江一豪認為,食品安全衛生本就是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為確保地方居民生命、身體、健康等重要法益,若真要說「牴觸」,應該是有地方自治法規制定了比衛福部更寬鬆的容許量,而不是更嚴格的未檢出。

民團發言人李建誠強調,在開放萊豬的議題上中央過度集權,不僅以行政命令宣布,更限縮地方自治的衛生管控,目的只為符合民進黨國的利益,絲毫不顧百姓民生的福祉,11月22日的秋鬥遊行要上街抗議新黨國的威權和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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