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命案兇手多次提供不實資訊 最高法院對「自首減刑」有疑慮

我們想讓你知道…就被告自首的動機,原判決沒有說明裁量理由,理由欠缺完備

▲在「野居草堂」開課傳授射箭技術的陳伯謙,竟性侵未遂殺人分屍。(圖/翻攝草山巖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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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陳伯謙在華山草原搭建草堂,進行傳統弓道技藝教學,參加的學員A女遭到殺害。

案件經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構成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竊盜罪,應執行刑為死刑。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就殺人罪部分,構成《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改判無期徒刑。

根據高院二審認定的事實是,被告在被害人A女飲酒昏睡後,先打算對A女乘機性交,在A女驚醒拒絕後,被告提升主觀犯意到強制性交,並且對A女以強暴手段性交。因為過程中A女的反抗,被告萌生殺人犯意,勒住A女頸部致死。

案件上訴後。

10月26日,最高法院將殺人罪、遺棄屍體罪部分,撤銷發回二審,理由包括就二審判決認定乘機性交要件的判斷理由不備、構成強制性交跟殺人的結合犯,無從判斷法律適用上是否適當外。

針對二審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要件這部分,最高法院表示證據的評價要整體觀察判斷,不能夠將有關聯性的證據割裂單獨評價,原判決沒有詳細審酌員警及A女之父在協尋過程、搜救犬到草堂內搜尋的跡證,及搜救人員對現場擺設物、被害人關連性等調查結果,做整體的觀察判斷。只選擇員警部分的證言,單獨評價,就認為警方當時只有單純主觀臆測被告涉案,作為自首的判斷基礎,還需要進一步查明,這部分認定被告有構成自首,有證據調查不夠充分及理由欠缺完備的違誤。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在95年《刑法》修正時,改為「得」減輕其刑,目的就是在讓真誠悔悟的人可以得到減刑自新的機會,讓狡詐陰險殘暴的人無從遁形,以符合公平。

在本案的情況中,被告在過程中,似乎有多次提供不實資訊引導警方到其他調查方向,或刻意打電話給A女留言來規避。

二審判決也提到被告有刻意誤導的情況,就被告自首的動機,原判決沒有說明裁量理由,理由欠缺完備,以至於讓被告自首減刑判斷是否合法這件事情,難以判斷。

最後,最高法院指出案件發回後,高院更審要依照刑事訴訟新法,進行量刑辯論,並給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的機會,再做出合乎罪刑相當及立法意旨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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