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酒駕、毒駕致人死傷立即關3天 內政部有疑慮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針對毒駕、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我國毒駕及酒駕問題嚴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針對毒駕、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表示,社維法的定位是「事後」處罰,並非事中或現場的程序處置,且拘留期間接見通信是基本人權,訂定高度限制人民權利的處罰,內政部有疑慮。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許淑華、萬美玲、洪孟楷、呂玉玲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 酒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

邱昌嶽表示,提案內容希望當場抓到酒駕、毒駕,立即依社維法先關三天,社維法有拘留三日規定,後續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但社維法的定位是「事後」處罰,並非「事中」或「現場」的程序處置,該提案恐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規定,無法作為當場程序處理的措施。

邱昌嶽表示,實務上相關案件從警局移送到法院裁罰,平均天數需要三十天左右,程序上也沒有即時性問題,無法獲不能在酒駕當場抓起來關三天。

邱昌嶽提到,拘留期間接見通信屬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法中必須要有妨害羈押等情形,才可以來做,社維法是處罰輕微的違反社會秩序的法律,是否要訂這樣的規定來高度限制人民權利的處罰,內政部有疑慮。

邱昌嶽強調,酒駕、毒駕問題在現行法律及相關制度,已有刑法第85條之3、道交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已建構完整成熟的法律體系,如果要現場先將行為人關三天,可以從上述三個法律中尋求法律基礎,若有不足或不明確的再研議修正。

邱昌嶽表示,社維法的通盤檢討勢在必行,過去已刪除予以拘留相關規定,經過辦理民調、參考各國法例後,已政策決定刪除拘留法相關規定,內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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