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貪立委續押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不滿:依憲政體制應由司法院函文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22日同意北院續押涉貪的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等3名立委,然而,有媒體報導民進黨立委陳超明等人不滿,跑到立法院長游錫堃辦公室嗆聲。對此,陳明文晚間澄清,報導與事實不符,當時主要是針對該案衍生的立法權與司法權間憲法爭議,在院長辦公室與游錫堃溝通,絕無任何嗆聲與不滿的情緒。

陳明文發新聞稿表示,我國憲政五權分立,並就各該治權的行使,均設有機關為之,彼此互為制衡與監督,斷無個別權力的行使凌駕於其他,以害及各該憲法機關的運作,就此等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根據大法官585號解釋文中闡述甚明。再者,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的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陳明文指出,而立法院是由各該選區選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組織而成,本身的性質為合議制 非同行政院是首長制,由行政院長即可決定相關政策走向,故該增修條文中所謂「非經立法院許可」等語,應是指由立法委員全體所組成的院會共同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涉案委員的逮捕、拘禁。

陳明文認為,此案在程序上本應屬「司法院」與「立法院」的爭議,卻僅憑「台 北地方法院」一紙公文,「函知」立法院將於會期中拘禁多名現任立法委員,本人不是反對拘禁與否的實體問題,而是針對「台北地方法院」的相關程序與前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相符提出質疑?且各該涉案立委既然是由各該選民經選票託付選出,若受司法單位拘禁,則該等委員難以於立法院會期中如實表達選民需求,而損及各該選區選民的權益,難謂不使立法權核心受有司法權侵害之虞,因此他為此方與立院同仁討論此重大憲政議題。

陳明文表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 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就此,大法官已於多號解釋中屢屢闡明,立法院近年亦有立法修正多項羈押替代方案,以免過於戕害人權,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科技設備監控、不予核發護照等替代手段。

陳明文指出,在本案中,相關證物既經台北地檢署長期蒐證完畢,證人的證述亦 已詢問鞏固本案已無有使案情晦暗的可能,相關司法單位仍未思以該等替代手 段的行使,逕施以干預人身自由最劇烈的手段,並請立法院同意,是否與刑事訴訟法不合,而有違我國人權立國的精神,亦非無討論空間。

陳明文強調,本案實屬可受公評的事項,他身為公民與民意代表,對此提出建言與討論,願受各界指教,絕非如報載般護航不法,他堅決支持嚴懲貪污不法,但亦請堅守我國憲政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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