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爆料「假三倍券案」 警抗告被打臉...理由曝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台南市警四分局提抗告案,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台南市警四分局提抗告案,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在7月間爆料「假三倍券」案,遭台南市警四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以保障言論自由裁定「不罰」,檢方也因以查無偽造三倍券「簽結」,市警四分局9月3日提抗告,台南地院17日下午以查無不法違誤駁回抗告,本案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台南市警四分局提抗告案,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市警四分局,針對台南市議員李中岑及王家貞被移送散布謠言違反社維法案提出抗告案,17日裁定抗告駁回,本案不得再抗告,業已確定。

台南地院指出,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若行為人陳述自身之經驗,或本此發表評論,縱使事後經調查認為無法證明或有所誤解,尚難逕認其陳述屬於謠言。該法條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違法。

被移送人王家貞議員、李中岑議員於7月20日於台南市議會一樓小型簡報室召開記者會,於記者會中王家貞議員發表「可是民間已經有收到『偽三倍券』,拿去換的時候不被...就是被拒收。拿到台灣銀行的時候,台灣銀行說這是偽券。偽的。假的。」等語、李中岑議員發表「我剛剛跟家貞姐說,我有一個朋友因為收到假的三倍券,他在他的門口直接貼上『即日起,本店拒收三倍券』」等語。又李中岑、王家貞於7月20日開記者會發佈系爭言論前,並未向台灣銀行查證,被移送人並不否認。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台南市警四分局提抗告案,台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惟李中岑、王家貞雖有就傳遞系爭言論前未查證事實之疏失,然經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7月20日發布即時新聞立即澄清上開訊息為錯誤訊息,公眾並未因系爭言論有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公眾反因被移送人之提醒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澄清,更加認識如何辨識三倍券之真偽,況振興三倍券確實有異於一般鈔票有固定位置及相同之浮水印,「不能只單一靠有無梅花就認定是否為真的振興三倍券,由於200元及500元振興三倍券之水印均為不固定位置梅花圖案,需迎光透視方可見,每一張振興三倍券與梅花圖案均不相同,民眾觀看時,可能看到完整梅花圖案,亦有可能看到不完整梅花圖案…」此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澄清時發佈之新聞,被移送人李中岑等確因民眾陳情發現振興三倍券沒有浮水梅花圖案產生疑慮。

李中岑稱「我們確實有收到民眾陳情,也確實有一張沒有梅花浮水印的三倍券…」;王家貞稱「情資來源是由我的助理收到民眾的訊息,轉知給我的。…」「因為確實有收到民眾陳情,也確實有收到沒有浮水印的三倍券…」,均非無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且李中岑確持有沒有浮水梅花圖案之三倍券,亦已交付檢察官,該言論縱有三倍券之陳述與事實不符之情,亦難認其言論之內容已足以使聽聞之群眾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害於公眾安全,更何況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貞系爭言論,僅欲在提醒公眾注意偽三倍券之問題,達公共利益之維護,評論時政之目的而已,是亦難認被移送人主觀上有欲將言論散發傳布於眾而製造聽聞者畏懼與恐慌之目的。

台南地院審酌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貞因過失而未加查證是否「台灣銀行已證實是假三倍券」,即公布該言論於公眾之行為及其言論本質,尚難認定陳述屬於謠言,且尚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處罰要件有別,也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移送人確有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法院無從認定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事實,原裁定為不罰之諭知,尚無違誤,而裁定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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