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醫院放射科主任收回扣342萬餘元 判刑6年定讞

2020年09月14日 11:44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醫師長期收受回扣,判刑6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衛福部台北醫院放射科主任張俊寧,涉嫌在任內藉採購案向特定廠商收受回扣,並協助得標,之後再利用儀器後續的維護合約、藥品採購案,持續廠商收受回扣,共計342萬餘元。一審判刑6年6月,二審改判6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張俊寧於2002年至2011年間,擔任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後改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醫師兼放射科主任。而檢方查出,他在2008年2月到2011年間,利用醫院辦理「醫學斷層掃描儀」採購案,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招標規格,協助特定廠商得標;此後再利用維護合約、藥品採購案等方式,持續收受回扣,總計多達342萬餘元。檢方依照「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張俊寧坦承犯行,並將犯罪所得342萬元回扣繳回公庫。一審法院認定他只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變更法條,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張男認為判刑過重,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定他有罪,審酌他身為醫師兼主任,卻收回扣達342萬餘元,時間長達多年,嚴重損害素有崇高評價的醫界聲譽;惟張男已坦白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顯已知錯,因此高院改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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