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拒測一次噴33萬3000元! 氣回「警察強拉嚇到我」反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江姓男子今年1月15日傍晚6時許酒駕騎車被抓,因為拒絕酒測還被依現行犯逮捕,事後不僅面臨18萬元的罰鍰,還被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罰15萬3000元,相當於一次挨罰33萬3000元,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最終並未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酒精測試示意影片,酒精測試儀,酒精測試,酒測,酒精,酒精測試。(圖/記者何雨忠攝)

▲江男拒絕酒測挨罰18萬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江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上述酒駕行為一張罰單就寫了兩種行為,罰金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一行為兩罰應該兩害取其輕,「我沒有戴安全帽去送菜給老人家,在門口被警察拉住機車,又從機車上強行拉住我後面的褲頭,是警察強拉我,我在驚嚇中反應不過來才拒絕酒測,當時有很多人在場,所以我想是我的錯就跟著回警局,自動配合做酒測,我都全力配合,可是不知道怎麼會罰款這麼重。」

江男強調,第一條行政法拒絕酒測罰18萬元,第二條罰酒駕15萬3000元,一張罰單寫兩樣行為,「我是教會人員,非常感謝法官勸說和醫生一路陪我戒酒,以前看診都看錯科,應該看精神科才能戒酒,我獲得3個月良好的治療,已經沒有喝酒了,監理所應該了解全部的過程。」

▲▼安全帽、機車。(圖/記者陳俊宏攝)

▲江男聲稱是被警察嚇到才會拒測。(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與本案無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則主張,江男拒絕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是罰他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接受酒測的義務;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第3款,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予以處罰,是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測和酒駕違反的義務不同,並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苗栗地院法官也認同監理所的主張,認為江男的確有拒測和酒駕等違規行為,依法裁處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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