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通過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送立院 依法律及比例原則維護人權

▲只要是軍人的調查案件,絕對逃不過監察院監委「彈劾」的命運。(圖/記者林健華攝)

▲監察院通過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資料圖/記者林健華攝)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自8月成立以來,面臨缺乏法源依據等問題。監院8日召開院會,會議中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條文共13條,明定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時,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得邀請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

監察院8日召開監察院會議,會議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並撤回監察院2020年5月12日函送立法院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監察院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自2020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展開運作,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完整作用法可為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目的。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條文共13條,除了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監察院提到,院會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監察職權之行使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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