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徐國勇路口大執法 汽機車未禮讓行人最高罰3600元

▲全國「路口安全大執法」記者會,內政部長徐國勇、交通部長林佳龍示範過馬路狀況劇。(圖/記者林敬旻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交通部長林佳龍主持「路口安全大執法」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蕭羽耘/台北報導

交通部與警政署1日開始實施「全國路口安全大執法」,警方即日起加強取締,為提升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針對汽機車不停讓行人,最高可罰新台幣3600元。

內政部長徐國勇及交通部長林佳龍共同主持「路口安全大執法」記者會,針對汽機車不停讓行人等5大重點,即日起警方將加強取締,提醒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以確保用路安全。

徐國勇表示,取締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維護路口通行安全,駕駛人和行人都需要共同遵守規範,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行人也應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不闖越車道行走,並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通行才有保障。

內政部表示,政府為維護路口安全,規劃為期1個月路口安全大執法工作,執法5大重點項目為「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期望國人共同遵守,平安通過每個路口。

根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8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至5月為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經分析約有6成發生於路口,其中行人死亡人數近4成也發生於路口;路口行人致死事故肇因以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車「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3肇因。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104年至109年6月份針對「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由104年87萬9698件增加到108年138萬1063件,而109年1至6月份已舉發77萬9110件,執法強度逐年增加,也顯示民眾守法觀念尚待加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若不停等禮讓行人,可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汽機車闖紅燈罰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紅燈右轉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若不禮讓視障人士或導盲犬,更將加重處罰;行人沒走行穿線則可罰300元。

警政署強調,內政部與交通部自9月1日起展開全國同步「路口安全大執法」,期望藉由強力執法手段,提升駕駛人及行人守法及互相尊重的觀念,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車輛不停讓行人先行3點取締認定原則:

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二、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

三、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為原則,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直接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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