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政黨違規負責人連坐最高罰100萬元 違反《國安法》可廢政黨備案

▲▼立法院院會,內政部長徐國勇。(圖/記者李毓康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蔡文鈴/台北報導

內政部27日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包括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罰鍰;對於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等,以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同時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年,其間歷經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為解決實務上所遇問題,參酌各界所提意見,進行通盤檢討,使法制規範更加周延完善。

這次草案新增規定,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內政部表示,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情事,不僅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民眾觀感,違反政黨設立本質,因此,這次草案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以期政黨政治的正向發展。

為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另考量政黨負責人為政黨的關鍵職務,也新增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同時修正政黨負責人年齡下限為23歲,以符合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被選舉人年齡下限。

為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能遂行其功能,這次草案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另明確規範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以及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始例外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同時為避免謀利,草案也明定政黨辦公處所禁止出租,違者將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針對政黨領取的補助金,也新增要求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以提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及活動,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日、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亦喪失資格。本次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訂定違規項目,「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未存入專戶」政黨處50~250萬元、負責人10~50萬元;「財務未如期申報」政黨處100~500萬元、負責人20~100萬元;「財務申報補正仍不符規定」政黨處20~100萬元、負責人處5~25萬元;「招收16歲以下黨員」政黨處10~50萬元、負責人處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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