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桃園弒母案因吸毒獲判無罪 蔡清祥:勿因個案而為所欲為

▲▼法務部長蔡清祥 法務部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呼籲,千萬不要因為個案而以為可以喝酒、吸毒,為所欲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男子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竟砍斷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丟下,一審雖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改認定他因吸毒「完全喪失」行為辨識能力,所以改判無罪。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立即呼籲,千萬不要因為本件個案判決,就認為只要喝酒、吸毒而失去辨識能力,就能為所欲為,犯罪不負刑責。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梁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台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梁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梁男犯案時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明顯降低,因此依照刑法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一審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為梁男案發時,因為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梁男無罪。

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隨即呼籲社會大眾,千萬不要因為本件個案判決,就以為只要吸毒或喝醉之後,導致「失去」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而為所欲為、逃避責任、犯罪不用負刑責。蔡清祥強調,刑法19條相關規定不罰或減刑,但該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仍會追究刑責。

另外本案無罪後,目前唯一可以讓本案翻盤的,就是台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表示,將等收到判決後,針對合議庭判決內容提出不服理由,向最高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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