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濫訴遭罰6萬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司法,司法天秤。(圖/視覺中國)

▲善用司法資源,民事濫訴者恐遭罰最高金額6萬元,刑事亂告者小心吃上誣告官司。(圖/視覺中國)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則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且最高可罰6萬元的罰鍰。

這次本案的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不僅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被駁回。但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案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裁罰了6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在法官的判決中,有一段話能看見法官的無奈,分享給大家: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刑事案件亂告恐成立誣告罪

至於刑事案件,目前還沒有裁罰濫訴的規定。但是,刑事案件會先由檢察官把關,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或是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進一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甚至可能還會有誣告罪的處罰。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被亂告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跑地檢署開庭?其實,到偵查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檢察官知道其實你並不成立犯罪也是很重要的,也能早日讓案件不起訴,避免後續程序又要再花費時間。畢竟提告是對方訴訟的權利,但被告也有替自己說話的權利,千萬不要輕易放棄。

如何有效遏止濫訴、亂告的情形,律師在這當中也扮演著把關的重要角色。在《律師法》第46條及《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分別有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行為;或是律師明知道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主要的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話,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任。確實也曾經發生過律師幫當事人濫訴多個案件最後被送懲戒的案例,請大家珍惜司法資源,也千萬不要為難你的律師啊。(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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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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