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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上櫃公司主管違反證交法被告被法院重判 確保經濟交易秩序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貴金屬之虛偽交易買賣,損害光洋公司之利益,台南地院判許、陳2人4至8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沒入。(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貴金屬之虛偽交易買賣,損害光洋公司之利益,台南地院判許、陳2人4至8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沒入。(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內股票上櫃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許姓實體交易課課長、衍生性交易課陳姓副理,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貴金屬之虛偽交易買賣,損害光洋公司之利益,案經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判許、陳2人4至8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沒入。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蔡明達查出許姓實體交易課課長、衍生性交易課陳姓副理之犯罪行為模式如下: (一)以虛設境外紙上公司名義向供應商低價買入貴金屬,再墊高價格出售予光洋公司。 (二)將光洋公司生產之貴金屬以低價出售與虛設境外紙上公司,再由光洋公司以高價向另一虛設境外紙上公司買回。 (三)佯由虛設境外紙上公司以高價出售貴金屬與光洋公司,再由光洋公司以低價出售與另一虛設境外紙上公司。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貴金屬之虛偽交易買賣,損害光洋公司之利益,台南地院判許、陳2人4至8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沒入。(圖/記者林悅翻攝)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於2017年12月1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公訴檢察官陳擁文、楊思恬及吳梓榕蒞庭,台南地院於2020年6月30日宣判,其中許姓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陳姓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罪所得分別為90萬1132.07美元(約2700萬元)、59萬5586.37美元(約 1800萬元)均宣告沒收。

台南地檢署自偵辦初期起,即由檢察官蔡明達指揮檢察事務官盧素蓮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深入追查,先後發動4次搜索,共搜索31處,傳訊被告22人次、證人71人次,公訴蒞庭期間因案情繁雜,多次交互詰問至夜間10時,終因精緻偵查與公訴蒞庭之努力,使法院判決被告有罪,確保公開發行公司之經濟交易秩序,保障全體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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