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駕贓車拒盤查…警開槍同車少年爆頭亡 桃市府和警局判賠148萬餘元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2016年1月間凌晨盤查田姓少年駕駛贓車,因田拒檢逃逸,劉員開槍卻誤擊右前座徐姓少年頭部導致死亡。(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2016年1月間凌晨盤查田姓少年駕駛贓車,因田拒檢逃逸,劉員開槍卻誤擊右前座徐姓少年頭部導致死亡。(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劉姓警員在2016年1月間凌晨攔查田姓少年駕駛贓車,但田拒絕受檢且猛踩油門逃逸,劉員開槍射擊輪胎,但子彈卻誤擊貫穿車窗擊中右前座徐姓少年頭部,導致徐事後傷重慘死,徐姓少年家屬提告劉員業務過失致死罪並申請國賠與喪葬費用共計890餘萬元,桃園地院民事庭判決桃園市府、市警局需賠償148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本案發生在2016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時任草湳派出所劉姓員警執勤時,察覺田姓少年駕駛車輛是贓車,示意停車受檢,田姓少年假意停靠路旁受檢,卻趁劉員靠近時猛踩油門逃逸,劉員為逮捕從後方持槍射擊,原本要射擊輪胎,但子彈卻誤擊貫穿右後窗射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頭部,導致徐頭部重創送醫急救後仍於1月27日凌晨宣告傷重不治,劉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劉姓員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

徐姓少年母親說,劉員為逮捕田姓少年從後方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直接打中右前座兒子的後腦,質疑警方疏於注意當時田姓少年並無衝撞與攻擊,員警使用槍械時機已逾越必要程度,經書面向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請求賠償,但未獲置理,徐母依警械條例、國賠法向劉員、桃園市政府,市警局求償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撫慰金總計求償897萬餘元。

桃園市府、市警局則指稱,因田姓少年危險駕駛甚至衝撞支援警車,若放任繼續開車,反而加深公眾往來安全危害,當時劉員開槍射車輛右後輪是為讓田停止逃逸損害最小手段,非為瞄準徐姓少年射擊,因田姓少年佯裝停車受檢卻逕自駛離,事發突然,自難苛責劉員,劉員已盡力避免傷亡之風險,更無罔顧被害人性命而濫射之行為。

民事庭認為,劉員刑事庭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遭判刑5個月,目前已上訴高院審理中,合議庭考量徐、田是高中好友,徐知對方未成年且無駕照仍自願搭騎車,除違反自我注意義務,田的過失即屬於徐之過失,徐在事件中也需負擔30%責任,田姓少年拒絕盤查、逮捕行為與徐姓少年死亡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此外,民事庭審酌,徐姓少年領有楊梅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徐母仍有先生、大兒子、三兒子等3名扶養人,徐姓少年僅需對母親負4分1扶養義務,民事庭法官針對徐母提出警械條例對桃園市府求償醫藥、喪葬及精神撫慰金部分,判賠86萬9千餘元,國賠法對桃園市警局求償扶養費部分,判賠61萬6千餘元,總計148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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