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國安法實施細則7日生效 港警可要求台灣政治組織提供資料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6日刊憲,由特首林鄭月娥召開國安委會議,公布「港版國安法」的43條實施細則,並於7日生效,當中含有7大要點,包括授予港警監管網路言論的權力,政府在必要時也能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

▲▼香港國安法,港版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圖/路透)

▲港版國安法刊憲。(圖/路透)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分為7大要點

1.搜證
為偵查危害國安的罪刑,港警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行蒐證,特殊情況下,(含)助理處長以上級別的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行蒐證。

2.限制受調查人離港
為避免危害香港國安的犯嫌潛逃出境,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嫌疑犯繳交旅行證件,並限制離港。

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授權保安局局長在合理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可以下達書面通部,禁止任何人處理該筆財產;原訴訟法庭則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4.:可移除危害國安訊息及封網:
警務處處長如果在網路上發現有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的言論,可以在保安局局長的批准下,授權指定警務人員要求訊息傳遞人移除訊息,並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該訊息。

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就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的合理範圍內,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遞送書面資料,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已指定方式提供資料給警務處長。(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必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才可作出授權。

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香港當局為確保「港版國安法」相關措施能有效實施,也在實施細則當中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香港特區政府代表7日將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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