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64條藏關鍵細節! 北京為一國兩制「調整讓步」

▲▼香港,七一遊行,反送中。(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2020年七一遊行,《香港國安法》也實際上路。(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任以芳/北京報導 

《香港國安法》內容是否符合北京承諾一國兩制原則?檢視法條全文的用字遣詞確實是大陸法律用語,但第六章第六十四條內容特地強調必須參照香港法律為依據。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接受《ETtoday新聞雲》也表示,「審視法條全文,即可顯現諸多法條為適應香港社會法律運作實務,對於一國兩制原則作出調整與讓步。」

外界質疑《香港國安法》並非為港量身訂製,實際參閱法條全文,這部法律是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所有用字遣詞自然以大陸法律用語為主,實際罰則規範跟著香港法律制度,第六十四條法條特地列舉珠港法律用語解釋,適用本法的罰則參照全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

▲▼香港,反送中,反修例,國安法,港版國安法。(圖/路透社)

▲《香港國安法》第六十四條逐一列舉出大陸與香港法律用語。(資料圖/路透社)

舉例六十四條提及(大陸用語)沒收財產必須參照適用(香港用語)充公犯罪所得,字面意義、執行罰則也差很多。大陸定義的沒收財產是針對嫌疑人一切私有、公有的財產,香港定義的充公犯罪所得只針對嫌疑人獲取不法金錢,其他無關案情的財產皆可保留。另外,涉及國家安全犯罪刑責,大陸本身刑法規範採用極刑(死刑),《香港國安法》最高刑責設定為無期徒刑。

張競認為,從第二十八條所表述「不影響」香港現有相關反恐法律規範,以及第六十四條逐一列舉出大陸與香港法律用語,證明北京深知雙方法律實務上存在落差,因此由中央所訂立法條,必須尊重香港落實執法時所須明確律定之規範,顯現北京維護「一國兩制」體制之政治意志,並非如諸多政治觀察家所草率武斷認為一個兩制已經走到終點,北京反而是全力在力挺一國兩制。

▲▼反送中,元旦大遊行,反修例,香港。(圖/路透社)

▲港澳辦強調,《香港國安法》針對犯罪人不會送回大陸審判。(示意圖/路透社)

至於,實際執法層面,外界也憂心香港犯法是否送回大陸審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1日特地強調說明「如果要求香港的員警、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瞭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

《香港國安法》出於大陸之手,法理層面上極力維持一國兩制承諾,還是有但書。張競提醒,假如香港社會完全失控,必須由中央介入處理國家安全威脅時(第五十五條),則前述尊重香港當地法理規範之條款,亦不再具備約束力。

以下整理中港法律用語參照
第六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

1.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罰金」分別指「(港用語)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罰款」
2. 「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
3. 「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
4. 「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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