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27歲!屏東男凌晨爬上「國中小女友」通鋪…同床9歲小表弟目擊:他們在做

▲桃園市17歲少女指控曾姓男子去年2月間趁其酒後性侵她,但檢方從友人拍攝影片中查出,過程中少女曾從棉被中探頭與撥弄頭髮畫面,偵結曾男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屏東男凌晨與才念國中的小女友發生關係,遭判刑還要賠錢。(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戴若涵/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阿俊(化名)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相差27歲的友人女兒小言(化名),孰料,2016年8月底某日凌晨,他潛入小言住處房間內,不顧小言的表弟就睡在一旁,竟與小言發生性行為。小言表弟隔日便告訴小言母親,事件因此曝光!法院審理後,判阿俊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外還要賠償小言30萬元、小言母親1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俊2016年透過小言母親的介紹,認識當時就讀國中的小言,2016年8月底某日凌晨0時許,他前往小言住處房間,在房間通鋪床上先親吻小言嘴巴、胸部及身體,接著發生性行為。當時小言與弟弟、妹妹、表弟同睡一間房,年僅9歲的小言表弟起床尿尿時目擊過程,隔日立即將事情告訴小言母親,整起事件才曝光。

阿俊辯稱,「當初是小言的媽媽介紹我們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我們2016年7月19日就分手了,交往期間從沒有跟小言發生性行為」,但法院審酌小言的9歲小表弟供稱,「看過他們做愛」,也明確知道「做愛」意思,審酌各項事證後,刑事部分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阿俊有期徒刑2年確定。

民事部分,小言母女倆則提出損害賠償告訴,2人分別向阿俊求償80萬元、40萬元。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阿俊要賠償小言30萬元、小言母親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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