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被爆將船員遺體丟大海 漁業署:未聽聞台灣有此情形

▲▼外籍漁工,漁業,漁工,漁船(圖/ ETtoday資料照)。

▲漁業署呼籲,人權團體指控我國漁船有違法行為時,應提供明確之事證。(圖/ ETtoday資料照)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漁業署針對媒體報導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出,有漁船將船上死亡船員大體簡單包裹丟入海中表示,這是以他國的情況提供報導,可能誤導閱眾以為是我國漁船上所發生,甚至衍生我漁業形象遭到污名化部分,漁業署感遺憾及無法苟同。

漁業署說明,我國籍漁船如遇有船員在船上死亡,會將大體先行保存,並透過緊急救難通報系統通報附近港口國,待漁船進港後由港口國司法單位勘驗確定船員死因,並未聽聞有將船員大體丟入海中的情形。對於維護外籍船員權益部分,漁業署表示,農委會在106年1月20日發布實施「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將境外僱佣外籍船員之基本工資、工時、保險等基本工作權益納入規範,並要求船主需依定型化契約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以保障船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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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該辦法在108年3月20日修正,規定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時,須將契約應載明事項告知船員,並應提供每位船員一份契約留存,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全程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以利外籍船員在登上我國漁船前清楚知道要到我國漁船上工作,並了解我國政府給予之基本權益保障。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已透過在國內、外港口轉載卸魚或公海登檢時以問卷訪查船員方式,瞭解外籍船員在船上的生活、工作條件及福利待遇等情況,倘有疑似違法跡證,均專案進行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裁處或移送法辦。另為加強仲介機構的管理,漁業署已建立仲介機構之許可制度、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評鑑結果已公布在漁業署網站。漁業署最後呼籲,人權團體指控我國漁船有違法行為時,應提供明確之事證,以加速政府調查進度,漁業署必定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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