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手機LINE」簽注香港六合彩 法官:非公共場所,無罪!

▲台南黃姓男子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人投注香港六合彩「二星」,被控涉犯賭博罪,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透過LINE簽注方式與「公共場所」賭博構成要件不符判黃男無罪。(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黃姓男子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人投注香港六合彩「二星」,被控涉犯賭博罪,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透過LINE簽注方式與「公共場所」賭博構成要件不符判黃男無罪。(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黃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女投注香港六合彩「二星」,因警方搜索邱女住處時,透過邱女手機LINE訊息內容,查獲黃男涉犯賭博罪嫌遭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透過LINE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知悉,尚不具公開性,難認是在「公共場所」賭博,與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符,判黃男無罪,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黃男基於賭博之犯意,2019年11月23日之某時,在台南市其住處內,透過手機之通訊軟體LINE向邱姓女子下注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獎作為中獎憑據,以每注新台幣75元之賭金下注投注「二星」,押中「二星」可贏得5700元,未押中則簽注金悉數歸邱女所有。2019年11月26日下午6時40分許,警方持搜索票至邱女住處執行搜索,瀏覽邱女持用之手機內之LINE訊息內容,始查獲上情,因認黃男係涉犯賭博罪嫌。檢方起訴後聲明簡易判決,而邱女因犯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判3月徒刑。

法官審理時,被告供承其是利用LINE與邱女對賭,不曾前往邱女住處,無論是支付或取得賭金,均是邱女主動找他,沒有他人知悉自己和邱惠美賭博的事情等語,被告利用LINE連結網際網路後,與邱女賭博財物之客觀事實應可認定

法官指出,惟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應仍屬賭博場所。

但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即若行為人是透過個人性的通訊軟體與他人對賭財物,且第三人無從知悉時,即不能認為行為人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當不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法官認為,法務部日前鑒於網路賭博是否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因司法實務上存有相當之爭議,即提出刑法普通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擬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他人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之賭博者,亦同」增訂入刑法第266條第1項,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從此修正方向亦可佐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規範範圍並不包括利用封閉性LINE對賭此類行為在內,是被告本案的行為客觀上顯與刑法普通賭博罪之規定不符,判決無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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