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驥/保密協議與小股東權益保護:以廣明光電賠償案為例

我們想讓你知道…本文認為,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述「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其消息之資訊應完整地公開,廠商並無選擇只公開對自己有利,而對小股民不利消息的權利。

 ▲ 學者認為,重大影響股價資訊應公開。圖為廣明光電總部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 單驥/國立中央大學終身榮譽教授、APIAA院士

《證交法》第157條之1最主要是處理內線交易相關的案件,依該法第171條規定,違反第157條之1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上述處分不可謂之不重,而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一項及第二項,最主要是規範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在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為此,為配合該法之規定,於該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中,也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該條第四項)。及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該條第五項)。」

為此,金管會乃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上述法令是上市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他相關公開方式的主要法源依據。

在上述法源下,若我們再對照近日廣明光電公司的案子,或可看出當前《證交法》中對證券投資人保護的不足


▲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廣明光電須賠美國惠普公司相當131億的賠償。(圖/AFP)

廣明光電判賠131億 和解後股價漲停

近日發生的廣明案,引起台灣股票市場極大的關注,從6月初自美傳出,廣明光電(Quanta Storage Inc.)被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因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定,要判賠美國HP公司相當於新台幣131億元的賠款後,造成廣明光電股價的大跌。

依公開資訊顯示,自消息披露後,廣明的股價便由2020年6月5日的每股35.65元,跌至6月16日的25.6元。

然而神奇的是,廣明光電6月18日晚10:16,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發布:「公告本公司與惠普公司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案達成和解」,而於6月19日的股市中,廣明光電的股價隨即漲停,以每股30.65元做收,其漲幅達百分之9.86。

Anue鉅亨網更以「廣明訴訟和解股價緊鎖漲停逾10萬張委買高掛」為標題報導。

若我們再仔細看一下該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所發布有關和解的訊息時,我們看到的相關重要資訊為:

「4.事實發生日:109/06/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與HP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之訴訟爭議。
6.處理過程:本公司與HP公司已正式簽訂保密之和解協定,雙方將向法院撤回現存之所有訴訟。因內容涉及當事人機密,依照保密之和解協定要求,予以保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業務並無重大影響,財務狀況應足以支應及維持公司正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若重大影響股價之資訊未充分揭露,股民要如何做出正確判斷?(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廣明光電未公開和解金

對照上述的公開資訊,一般社會大眾無法明瞭的事,至少有以下二點:

其一,廣明光電與HP的和解,到底廣明光電仍須賠HP多少錢?是原來新台幣131億元全部一筆勾銷,或是廣明光電找到新的證據,反而可以要求HP賠上一大筆?

無論如何,廣明光電應為此大大慶賀,6月22日(一)開市後,再來多幾個漲停板也不為過,小股民們虛驚一場,當然要多沾沾喜氣才是。為此,到底應再漲多少,是否也應把和解的資訊公開,讓大家有個正確的判斷。

其二,若廣明光電與HP的和解,是廣明光電就原法院所判的新台幣131億賠償中,打X折,並可分Y年攤提支付外,若廣明光電亦同意給予HP若干特殊的優惠時,那麼,廣明光電正確的股價至少就應隨上述X折數字的大小而定,若是X的折數小(大),則廣明光電股價合理的跌幅就應對應地來得大(小)。

為此,在週一開盤後,廣明光電合理的股價是否就應跌?當然,要跌多少,是應由市場來決定,但在上述關鍵數據都付之闕如的情況下,試問,股民應如何做出正確的判斷呢?


▲ 廣明光電表示,與惠普達成和解,股價漲停。圖為廣明光電總經理何世池。(示意圖/記者邱倢芯攝)

重大影響股價資訊 應完整公開

另就法理來說,本案也突顯出至少下列三個重要的法理,值得主管機關做進一步的探討:

其一,廣明光電是否能以:「本公司與HP公司已正式簽訂保密之和解協定,雙方將向法院撤回現存之所有訴訟。因內容涉及當事人機密,依照保密之和解協定要求,予以保密。」之兩公司間私法上的約定,而阻却《證交法》第157條之1「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資訊充分揭露的法律上要求?此點主管機關應做澄清

其二,證交法第157條之1的立法法意,是在處理內線交易,故在其相關辦法中,訂有「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設計。

論其立法旨意,就是在禁止上市公司,在資訊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對資訊較少的一方(通常是小股民們),發生不公平交易的情形。

以本案而言,資訊充分的一方當然是廣明光電,而資訊不充分的一方,則當然是除上述公司決策人士以外的人及廣大股民。

試問,上述不清不楚的公開,是否反而藉由資訊一小部分公開,而竟可能發生上述股價大幅度偏高或偏低扭曲的情況?若此,則其是否符合《證交法》「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應公開的立法旨意呢?

其三,若以《公平法》為例,廠商在作商品促銷時,若只強調價格打若干折,却不充分告知限量若干件,而讓消費者撲個空買不到時,就會構成資訊不充分公開,而成為「不實廣告」且應受罰的案例。

故本文認為,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述「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其消息之資訊應完整地公開,廠商並無選擇只公開對自己有利,而對小股民不利消息的權利。

綜上所述,若廠商不完整地公開與股價相關的完整資訊時,是否會構成《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四項所說「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公開之違反?

此外,該法所說「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中的「範圍」,是否或也值得再做清楚地界訂呢?

而若經檢討後,上述與其他廠商和解的重要資訊,確應完整地揭露,惟在目前的《證交法》中,若其規範仍顯有不足時,金管會是否應即要求廣明光電做完整揭露外,亦應採取必要的修法(如修現行辦法、或另頒解釋令等),讓歷史不要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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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與法律常連動在一起,我試著在三者間找到平衡點。國立中央大學終身榮譽教授,APIAA院士。曾任行政院經建會副主委、公平會委員、外貿協會副董事長、中大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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